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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导致新生男婴颅内出血发育不良 大连金州一医院被判赔偿...

马女士称,自己在2014年9月21日生下了儿子小飞。但孩子第二天就出现了肢体颤抖等症状,立即被转院到大连市儿童医院。孩子被诊断为非创伤性新生儿颅内出血,新生儿败血症,中央型房间隔缺损(卵圆孔型)。此后小飞辗转省内和北京多家医院继续治疗,被诊断为新生儿惊厥和脑室周围白质软化。至今孩子发育明显落后于其他同龄孩子,注意力欠缺无法独立坐卧。

马女士认为,自己生产时,产程比较长,但是医院的处理不当,导致小飞出现了颅内出血和脑缺氧症状,并导致严重后果。于是她将金州区这家医院起诉到法院,索赔各项损失16万9千余元。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北京天平司法鉴定中心对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医院应承担何等责任等问题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金州区这家医院诊疗中存在医疗过失,其过失与被鉴定人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责任程度为次要。金州区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医院赔偿马女士各项损失8.5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马女士和医院都提起上诉。马女士认为判决医院承担责任过低,医院则认为鉴定结果逻辑混乱不清、“草率且不专业”,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大连市中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在于:司法鉴定意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亿圆坊硬但承担的赔偿比例和治疗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认定标准等。市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医院应承担30%的赔偿比例,判决合理。但认定的营养费等标准偏低。日前市中院终审判决:改判医院赔偿马女士各项损失98877.05元。